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省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本办法所指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深入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规划、住建、国土、水利、交通和运输、教育、卫生、房产、煤管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其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应当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或者震害预测,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市、县两级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应当作为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必备文件材料。
未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项目建设,市规划、住建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有地震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行为:
(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安全性评价级别。
(二)一般建设工程,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凡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前,应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核验,并进行任务登记。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束后,应将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弄虚作假;
(三)转借资质证书;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和抗震设防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生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规划主管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地震、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吕政发〔2004〕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要机关办公楼(含各类指挥中心);
二、公路、铁路长度大于 500 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立交桥、高架桥、地下公路、地下铁道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三、公路、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四、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球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移动通讯、电信和邮政枢纽;
五、单机容量大于 30 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 80 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 20 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 300 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 220 千伏的重要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
六、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七、综合医院住院楼、门诊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控制中心;
八、大型体育场(馆),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影剧院、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网点;
九、生产或者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品的建设工程及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设施工程,研究中心试验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或者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设工程;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十、大型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十一、采煤及其他非煤矿的提升、通风、供电、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
十二、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十三、活动断烈带两侧 500 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十四、坚硬、中硬场地 60 米以上的或者中软、软弱场地 40 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十五、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各 4 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十六、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建设工程;
十七、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