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O]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意见》总结了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以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分析了建设法治政府面临的新变化、新形势,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是深入贯彻《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更加艰巨。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切实增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把《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吕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细化任务,分工负责
(一)我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加大贯彻《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意见》的实施力度,增强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水平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强化行政监督和行政问责,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形象,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到2014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实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任职前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情况,考察结果应当作为任职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法律知识不得低于总分值的30%。
2、实行行政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考试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组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3、实行行政机关学法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
(1)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行政机关局长、主任办公会议会前学法制度,学习与会议审定、讨论的议题相关的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2)实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学法制度。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学习培训和日常管理制度,以自学、集中培训和单位辅导为主要形式,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学习。公务员学习法律知识每年不得少于20个学时。
(3)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采取单位定期培训和市县统一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制定行政执法培训计划。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档案,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与任免、使用结合起来,纳入行政执法考评范围。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每年不得少于十天。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4、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要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及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民生和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要以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提高制度建设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对于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项目,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起草。要坚决克服制度建设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对于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5、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负责实施的部门应当提出贯彻执行方案。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1年后,制定主体要选择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情况的社会评估,发现制度设计有缺陷、执行难到位、行政相对人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6、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1 68号令)和《吕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2号令),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严格执行《吕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强化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7、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重点查找和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实行五年有效期制度,其中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要由发布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发布。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8、规范行政决策程序。科学、合理界定本地、本部门重大决策范围。对于列入重大决策范围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进一步强化法制机构对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有关重大决策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前介入。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调研、决定、执行、监督全过程应当公开,并通过召开听证会、组织群众和企业代表座谈、网上征求意见、市民论坛互动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度。
9、健全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发展规划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政策,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地防范、减少负面影响,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10、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后,要跟踪其执行情况,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或因失误决策造成的损失。对于存在问题或者不当行政决策事项,要视情况对其及时作出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等决定。
11、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监督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重大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二,使行政决策监督权限明确、程序规范、责任落实。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2、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二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执法职责,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得到正确有效执行。
13、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要继续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到2014年,全市除已经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孝义、交口、交城三县(市)外,具备条件的其余各县(市、区)要完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已经开展的县(市)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做好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行政执法单位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职能、交叉和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1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要与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紧密结合。
15、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要遵循法定程序,明确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统一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编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运行流程图,明确适用的具体依据、标准、幅度和方式,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要进一步规范当场处罚行为和即时性强制行为,充分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要慎重使用限制人身权利的执法手段和执法措施,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重点部门和重点执法领域的行政执法程序,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安全生产、制假售假、乱占耕地水域、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公布执行,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1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和资格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凡在吕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可上岗执法。实行“执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对执法证件实行网络化管理。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管理创新
17、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8、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按规定时限全面、准确、主动公开。重点公开公共资源配置、政府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要积极推动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9、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网公开功能,实现政府信息的整合共享。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加强政务公开专栏建设,推行网上办事服务,规范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对群众普遍关注、询问频率高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重点热点信息,各级政府机关要及时梳理整合,主动公开。
20、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件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新闻发言人要熟悉总体情况,具备新闻发言人要求的素质、能力和条件,并保持相对稳定。
(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21、自觉接受监督。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坚决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意见。要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和新闻媒体监督制度,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问题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和适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机制。
22、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加大专门监督力度。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不断创新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层级监督的职能,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举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审计监督,市、县两级政府审计部门要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要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工作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
23、严格行政问责。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和行政问责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行政责任种类、情形及追究方式、程序,实现行政问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24、完善行政执法问责机制。对行政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八)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5、建立整体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市、县两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纠纷在萌芽中消除。要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社会心理调节机制,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节的监督、考核和追究机制等。
26、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合法的复议申请。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也要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27、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制度、听证制度、和解调解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
28、加强行政复议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县级以上行政复议机关要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和分析工作。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制度,下级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及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政府备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作用,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善后工作的情况报行政复议机构。
29、加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要根据行政复议工作需要,保证复议机构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切实落实行政复议经费,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要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交通、审理、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
30、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诉讼义务,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书和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严格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三、加强领导,强化保障,严格监督,注重实效
31、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行政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追究地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述职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32、实行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依法行政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督察、重大问题调查等方式。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依法行政重大部署、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进行督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33、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深入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每年都要推出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市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有关县(市、区)和单位在示范县、示范单位进行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34、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拔优秀法制干部进入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35、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便民手册、各类专题等宣传活动,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尊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36、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协调机制,实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筹推进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切实把依法行政任务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市县两级政府常务会议及其部门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市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市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规定,按照“工作思路清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推进措施有力、完成时限合理"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本地、本部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计划和规划,扎扎实实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务求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和新成效。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