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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2009/09/22 2.9k 阅读 172 点赞

吕 梁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属企业:

    《吕梁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六日

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明确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健全市政府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市政府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市安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成员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详见市政府文件)。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安委会有权下达安全生产指令,有关部门及成员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则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市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或下发督促整改指令。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成员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行文;因工作需要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时,由市安委会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七条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提出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办法。

  (四)审定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调公安和武警支队参加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本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对省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和下达。

  (三)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定期汇总分析发布本市安全生产事故数据和信息情况。

  (六)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较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负责市安委会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十一)负责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九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安全职责

  (一)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的共同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本部门(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5、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6、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8、制定本部门或监管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应急办、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演练。 9、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0、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层层分解,采取措施保证落实。

  11、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指导、综合协调下,各委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安委会工作会议制度

   1、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所形成的会议纪要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安委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的专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要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2、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即时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委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3、市安委会全体成员每月参加一次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主持的全市安全生产例会。会议议题主要是通报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相关工作措施。

  4、市安委会文件包括市安委会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5、市安委会定期督导检查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

  (1)市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

  (2)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3)市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4)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

  (5)联络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要报送市安委会领导,同时印发市安委会各成员。

  (二)联席会议制度。

  (1)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情况,交流工作,研究讨论相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

  (2)参加会议的人员为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3)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安委办主任负责召集。

  (4)根据领导安排或应部门要求,遇有重大事项,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工作通报制度

  (1)有关部门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行业概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等)及下半年、本年度主要工作思路书面报送市安委办。

 (2)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会议材料、领导讲话、典型经验、事故通报等及时报送市安委办。

  (3)市安委办每半年向有关部门通报一次重点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及部门主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4)市安委办不定期将有关部门工作部署、典型经验等在市安全生产动态进行宣传报道,并呈报市政府领导和市安委会领导。

  (四)监督检查制度

   (1)市安委办(安监局)以与有关部门联合的方式,对相关行业或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有关行业或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等。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结束后,市安委办要书面向有关部门反馈监督检查情况。

  (五)报告备案制度

  (1)市有关部门在接到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为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报告后,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安监局)。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救治情况,财产损失,现场处置以及初步原因分析等。

   (2)市安监局组织调查的事故,批复结案后,应将调查报告和批复意见抄送相关部门。

   (3)市安监局接到事故举报或信访件,属于有关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以书面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接到相关文件后,应妥善处理,并将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安监局。

  (4)有关部门应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以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报送市安监局备案。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应及时告知市安监局。

  ( 5)有关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结束后,将检查或督查有关情况抄送市安监局。

(六)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和市政府的部署,开展安全大检查、执法检查等。由市安委办负责人或市安委会委员单位领导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以市安委办名义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区县及有关部门。

  (七)市安委办文件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委托的常务副主任签发。 (八)编印《安全生产月报》,主要内容是:通报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安排工作重点。编印《吕梁安全信息》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县(市、区)、各系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1、各成员单位围绕市安委会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2、各成员单位应每月向安委会报送3条以上反映部门、行业的安全工作信息;每季度向安委会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3、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月报。

  4、按规定报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需要相关部门或安委办协调的要及时报告。

  5、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思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为共同攻克重大而又牵涉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协作配合。

  第十三条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在市安委会主任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制度,完成市安委会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根据本市、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本部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向市安委会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和措施。

  第十五条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按时参加市安委会和安委办召开的会议,认真负责地组织本部门(行业)贯彻落实安全委会各项决定、意见和工作要求,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对各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由市安委会主任责成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市安委会全体成员要维护团结、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觉服从于和服务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共同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求真务实,团结一心,确保全面完成市安委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工作办法

  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的暂行规定

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按照《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建立市安委会联络员工作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安委会委员单位及各县(市、区)安委会应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联络员如有变化,需及时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予以调整。

  第三条市安委会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安委会委员与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协调事宜。

(二)收集、整理、传递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

  (三)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市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意见。

  (四)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安委会委员汇报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精神。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行业)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办)有关决定、专项工作部署与措施的情况。

  (六)按时参加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系统(行业)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条为保证信息及时沟通,建立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会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安监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队、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总工会、市煤炭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通报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安委会联络员全体会议,会议确定相关部门联络员通报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委员单位提出的相关事项,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建议和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不定期召开由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四)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和其他相关事项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

  (五)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抄送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印发市安委会各委员单位。

  (六)联络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因重要事宜不能到会的,应向市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可视会议议题和性质委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五条市安委会联络员的日常联系等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综合科承担。

  第六条联络员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传递与报告相关安全生产信息。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部门的信息传递与报告情况,并作为年度工作评估考核内容。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单位的联络员应负责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事故统计数据,每季度初10日内报送上一季度事故特点、原因等综合分析以及下一阶段主要工作措施的报告。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单位的联络员应每月向安委会报送3条以上反应部门、行业的安全工作信息;每季度向安委会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单位的联络员应每半年报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安全生产形势综述、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重大措施、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与建议等。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单位的联络员每年11月底前应提交下年度的主要工作计划要点,作为新一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组成部分。

  (五)市安委会联络员就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建议和意见以及需要多方协调的事项,可以在联络员会议上或通过其他工作渠道提出,对本系统(行业)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实施情况与信息及时提供,在新闻媒体、书刊杂志和信息网络上予以宣传报道。

  (六)市安委会办公室通过文件、简报、会议、调研等方式及时向市安委会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

  第七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工作评估考核。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吕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安排,认真推进。

  (二)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省、市、县、乡镇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责任状,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层层制定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3.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监督检查责任:1.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处理。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事故调查处理责任: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七)经费保障责任:1.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2.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和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各项支出。专项资金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行政许可责任:1.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2.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日常监督,发现许可项目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3.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行政检查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责任: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五)宣传教育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应急救援责任: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和值班制度。2.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或者接受政府授权、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4.按职权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5.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制度,定期汇总报送管辖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是负责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的基本职责:认真研究和协调安全生产中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案、政策和措施,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切实贯彻实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拟定和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牵头组织开展集中或专项安全生产督察、检查、整治活动,通过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有关部门负责的专项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推动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监管工作;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二是具体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三是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负责城市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参与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交通部门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及水上交通运输、码头经营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道路、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以及气瓶充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煤炭工业部门负责煤炭生产企业的生产与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设施等森林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参与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参与越层越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水利部门负责全市防汛工作及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参与防汛及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星级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节假日旅游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幼儿园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文化部门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设施、体育场馆、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系统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在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监察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落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司法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劳教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补偿和赔偿工作。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无线电频率及其设施以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本部门宣传范围,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并抓好落实。

  第三十二条气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领导、组织、指导、协助、监督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主管单位是指与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

第四章责任落实措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具体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其责任的贯彻落实,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二)对其下达安全生产指令;

  (三)监督其责任落实情况,对落实情况较好的,给予奖励或向本级政府提出奖励建议;对落实情况较差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督查对象。

  第三十六条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并由其主要负责人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负责人签收后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整改情况连同专家论证意见经签收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第三十七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和驾驭全局能力的主要指标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得提拔使用。

  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许可、审批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有其他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第四十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安全生产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互通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大问题,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安监局、煤炭局、公安局、国土局、建设局、消防支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组织,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参加。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和主持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对安全重大议题进行调研,协调成员单位联合执法或专项督查工作。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设联络员,由相关部门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应当制定工作规则,会议可以按规则定期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七条联席会议召开前,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及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事项。各成员单位要从工作职能出发,认真研究涉及本单位安全监管方面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八条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会签后印发到相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对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或议定事项。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附:非煤矿山联席会议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煤矿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制度

   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吕政办发〔2008〕122号文件印发)   道路交通联席会议制度

吕梁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我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市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

  (四)指导全市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管;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吕梁供电分公司、吕梁地电分公司等。市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吕梁市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志刚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南建中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俊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宪君市经委副调研员

    王香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游福海市监察局副局长

侯武斌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

    靳贵明市国土资源局总工

李香贵市建设局总工

张学民市工商局副局长

牛润珠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卜新宇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玉明吕梁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刘海平吕梁地电分公司纪检组长

办公室主任 :南建中(兼)

吕梁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各部门通报民爆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

  (三)分析研究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形势及其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预防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

  (四)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五)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专项督查;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有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工作。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和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在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吕梁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高建业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成员:王香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靳贵明市国土局总工

  刘春明市安监局副调研员

  温才柱市煤炭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李力丁市公安局民爆支队队长

吕梁市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建立本制度。

  一、 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掌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三)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煤矿事故处理相关问题。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经委、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山西煤监局吕梁煤监分局、吕梁供电分公司和吕梁地电分公司等13个部门组成,市煤炭局为牵头单位。

  (二)市煤炭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重大议题调研,协调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三、 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重要工作。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并报市政府安委会。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 工作要求

  (一)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 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 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吕梁市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市煤炭局局长

  成员:温才柱市煤炭局副局长

  王香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游福海市监察局副局长

  靳贵明市国土局总工

  候武斌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

  郭建生市经委副主任

  王建刚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学明市工商局副局长

  卜新宇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四赖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毓文吕梁煤监分局副局长

刘玉明吕梁供电分公司副经理

刘海平吕梁地电分公司纪检组长

办公室主任:温才柱(兼)

办公室副主任:王旗功市煤炭工业局煤安科长

吕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局际

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现对吕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修订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形势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事关全市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对策和措施;

  (三)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议定解决的办法;

  (四)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监管;

  (五)召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性联合执法活动。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联合执法;

  (六)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地震局、孝柳铁路公司、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宜,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及信息反馈。

  (三)办公室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县(市、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讨论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工作。

  (三)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五)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吕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局际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志刚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张东庆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俊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冯吉才市经委副主任

王香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游福海市监察局副局长

候武斌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

靳贵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香贵市建设局总工

孙林富市交通局副局长

杜锋平市商务局副局长

赵利宝市卫生局副调研员

张学明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泉平市质监局副局长

任剑锋市环保局总工

王艳红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卜新宇市总工会副主席

郭丙福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保廷市地震局局长

王久成孝柳铁路公司副总经理

唐国忠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主任:张东庆(兼)

吕梁市道路交通安全预防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各相关部门工作配合力度,提高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及时掌握、分析、研究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为市人民政府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供建议;

  (二)制订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四)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为依托,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机局等单位组成。

  (二)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为分管副市长,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会议议题的选定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办公室成员兼任。

  (五)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可组织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临时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需解决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有关部门,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召集人同意,联席会议在必要时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列席参加。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成员应按要求参加会议,并积极参事议事,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切实增强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能力。

附:

吕梁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成锡锋吕梁市副市长

  召 集 人:闫玉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武道市公安局局长

  张志刚市安监局局长

  郭丙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员:游福海市监察局副局长

  靳佩荣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俊德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香贵市建设局总工

  孙林富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栋毅市卫生局纪检组长

  康二平市教育局副局长

  靳钧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建刚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泉平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艳红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曹彩珍市工商局总会计师

  杜光明市农机局监理所所长

  办公室主任:郭丙福(兼)

吕梁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规定、指令,同时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

  第三条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负直接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启动联合执法机制。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指令,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手续或未经批准、验收而擅自建设、生产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指令,强行生产经营的;

  (四)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的;

  第四条联合执法工作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机制。按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的要求,需开展常规性的联合执法检查或集中解决普遍性或重大问题的联合执法工作,由市安委办拟定方案,经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市安委办组织实施。

  (二)专项机制。对发现上述第三条问题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单部门执法难以制止,需组织联合执法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负直接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拟定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后实施。

  (三)突发机制。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负直接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方案,口头或书面请示市安委会主任批准后,由市安委办或负直接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需参与联合执法的各相关部门要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熟悉、作风扎实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工作。

  第六条参加联合执法的人员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市安委办将情况汇总后,定期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报告。

  第八条联合执法工作的经费应纳入牵头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联合执法制度。

  附:非煤矿山联合执法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危险化学品联合执法制度

  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道路交通联合执法制度

吕梁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完善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秩序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工会、吕梁供电分公司、吕梁地电分公司共同参与,组成吕梁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没有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重大隐患长期拒不整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存在以上问题严重的地区或部门; (二)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非煤矿山突发或其他紧急安全事件;

  (四)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五)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处理及信息发布。

  第六条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或者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为。

  第八条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运行机制。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运行机制。当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纠正、制止的非煤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时,由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批准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非煤矿山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同时上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在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合执法领导组会议商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非煤矿山安全执法中遇到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合执法制度,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吕梁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秩序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共同参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

  (二)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二)配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开展的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工作;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时联合开展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执法行动;

  (四)各相关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困难,提请联合执法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五)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商定的需要联合执法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督职能,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责成各级各部门将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执法决定落到实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汇报。

  (二)各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发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开展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要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共同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秩序的好转。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吕梁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完善执法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秩序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 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吕梁煤监分局、市总工会、吕梁供电分公司、吕梁地电分公司共同参与,组成吕梁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 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联合执法的内容

  (一) 省、市人民政府研究部署的煤矿安全专项行动,包括打击非法违法、整顿关闭、隐患排查等;

  (二) 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督查工作; (三) 煤矿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四) 在煤矿安全执法中,对于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五) 针对突发性、紧急性煤矿安全事件需组织联合执法的; (六)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对落实煤矿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七) 市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煤矿安全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在市人民政府和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煤矿关闭的由市政府组织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其他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及信息综合发布。

  第六条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严格执法。

  第七条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参与或带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九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配合全省性的、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的内容。联合执法办公室制定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煤矿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制止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同意后,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组织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尽快组织实施,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第十条对联合开展的执法行动,相关成员单位应将依法处理的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联合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席会议商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二条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煤矿安全执法行动中遇到超出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邀请相关执法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吕梁市危险化学品险化学品

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吕梁电力分公司、吕梁地电分公司共同参与,组成吕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联合执法方式

  (一)定期联合执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排,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1-2次针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企业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及各个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问题;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二)专项联合执法。市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领域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由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提名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专项联合执法。

  (三)临时性联合执法。在日常安全大检查中发现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如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可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指派负有主要职能的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临时联合执法。

  第四条工作要求

  (一)联合执法要依托市政府安委会和市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合议事、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资源共享、联合行动的优势,实施有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联合执法行动应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行动结束有总结,总结材料应抄报市政府安委会和市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

  (三)联合执法行动中,各联合执法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执法程序。

  第五条各县(市、区)参照本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吕梁市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广电局、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市体育局、市农业局、吕梁日报社、市供销社、电力部门、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煤炭局、市林业局、市物资公司、中小企业管理局、通信部门、市消防支队共同参与,组成吕梁市消防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联合执法的方式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安排,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点行业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二)结合我市消防安全实际,针对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行业与问题,由提议部门牵头,组织部分成员单位实施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三)根据联席会议决定,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第四条联合执法主要内容

 (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情况,并制定或拟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四)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

第五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由提议单位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提交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工作职责

(一)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履行综合监督职能,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具体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发布,责成各级各部门将有关消防安全执法决定落到实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安委办汇报。

(二)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吕政办发〔2008〕122号)中规定的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实施消防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七条联合执法成员单位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八条联合执法工作完毕,由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对联合执法情况进行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共同促进消防安全秩序的好转。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吕梁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力度,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组织设置及职责

  (一)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农机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成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领导组,做好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工作。

  (二)联合执法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协调及信息反馈。

  第三条分工及协作

  (一)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市交通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对公路、城市道路的交通秩序、隐患排查等的联合执法,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对农机安全管理的联合执法,由市农机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联合执法,由市建设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五)发现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联合检查。

  (六)发现客运企业、客运站点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联合检查。

  (七)发现城市公交和出租客运车辆、站点交通隐患突出的,由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联合检查。

  (八)发现公路上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联合检查。

  (九)发现城市道路上存在的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联合检查。

  第四条工作方式

  对日常的检查,以各部门依法执法监督为主,在各部门依法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基础上,一段时间(一般为半年)可实施一次规模较大的多部门联合执法。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随时进行部门联合执法。

  第五条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的隐患,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

  (二)对有关部门移送和的本部门排查出的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隐患,要记录在案,并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迅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组织验收,整改验收合格的,对隐患进行销号。对有关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进行反馈。

  (三)对有关部门排查发现并通知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单位、部门、企业拒不整改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后,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仍未能整治和消除的,应当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各执法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作用。

  第六条各县(市、区)参照本制度制定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制度。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吕梁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构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部门指导监管,政府督促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必须按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分级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要坚持班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班组每班向车间,车间每天向企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登记建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台帐。车间排查出但未治理以及定期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措施、落实资金、确定责任人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每月25日前分别向县(市、区)安监局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当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报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对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要随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

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中央驻吕企业、省属企业、市营企业,直接向市安监局报告。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度结束前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向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中央驻吕企业、省属企业、市营企业,直接向市安监局报告。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行业管理和安监部门每季度要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日内向县(市、区)安委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市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 安委办要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市安委办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后,对企业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要跟踪督查。对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要由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责成专人驻企业监督治理。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对企业自身难以解决需要多部门协同治理的重大隐患,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报告县(市、区)安委会和同级政府,由政府组织制定方案,明确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驻企业监督治理。

  第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乡镇相关部门每月至少对所属企业检查一次,检查治理结果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县(市、区)每季度至少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一次,排查治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大隐患、重点时段要加大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安监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各乡镇、各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管,每季度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抽查,并记录备案,抽查情况要向市安监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情况和资料报安委办并记录备查。安委办要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下达督导指令,责成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指令书,责成生产经营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做到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5天,并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复查。重大隐患要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制定治理方案,责成专人跟踪监督治理。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监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安监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和季度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重大隐患治理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实行分级跟踪监管,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下列重大隐患,根据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一)企业报告的自身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

  (二)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

  (三)群众举报查实的重大隐患。

  (四)企业隐患治理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治理期限、老隐患老治理老重复出现的。

  第二十九条下列重大隐患由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

  (一)企业上报的或督促检查中发现需要由多部门和单位共同治理的重大隐患。

(二)县(市、区)区域内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第三十条涉及跨县(市、区)需两个以上县(市、区)共同治理的重大隐患由市政府组织制定治理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实行跟踪监管,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政府、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或在有关媒体定期公告公示,给人民群众以知情权和避险权。

第三十二条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监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政府或者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批准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相关部门应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整改期限到期后,仍未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安监部门要组织进行复查,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整改无望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本行业重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日内向县(市、区)安委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市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安委办要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销号情况向市安委办报告,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安监部门要严格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职责,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导致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因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不相符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政府或部门与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或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四)其它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领导或市安委办负责人主持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县(市、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部门负责人、企业主管部门、市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它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事故及抢险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教训;

  (四)采取措施及成效。

  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按下列程序组织。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明确约谈对象、约谈时间、地点和需提交的资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纪要并及时分发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15日内,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纪要的落实情况书面上报。

  第八条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纪要的个人或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市直的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本系统、本地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吕梁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包括以下十类: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十)放射源。

  第四条按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等级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标准建立重大危险源源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登记、评价和监控,并在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在“重大危险源管理程序软件系统”中登记,并上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制定监控方案,并将安全评价结果和监控方案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重大危险源,应当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在生产流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七)监控方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检测,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对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情况;

  (五)定期检测、检验数据和日常检查记录、报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价;

   (三)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

(四)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

(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与程序;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组织论证,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治理。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事故隐患事实、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责任机构和人员、治理经费、物质保障等内容。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和监控方案,落实安全管理和监控责任。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检测、监控及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应当排除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其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优先用于排除重大危险源。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已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不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三)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侵犯生产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价、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吕梁市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隐患

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条举报范围:

  (一)破坏和伪造现场、隐瞒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死亡、重伤或者中毒等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工矿商贸企业存在重大隐患问题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仍然组织生产建设和经营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关证照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指令,擅自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而组织施工建设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单位、个人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或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八)重大危险源周边安全距离内有居民区、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

  (九)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公共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的重大安全隐患;

  (十)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口头或委托他人等方式向行业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举报,提倡署名举报。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并相应的提供有关线索或必要证据。

  第五条市、县、乡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指定专人,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接到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后,应登记编号,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核查处理;应由其它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应由上级部门或下级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移交、移送、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对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要急事急办,上级部门可直接核查或指令下级部门限期立即核查。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对于群众举报案件要一案一备案,核查情况要写出专题报告备案,经核查属实的要及时立案查处。涉及需多部门配合的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有关部门联合办案也可向安委办报告,由安委办组织其它部门联合办案。案件办结后,主办部门要将查处结果向署名举报人及时反馈。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立案查处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结果上报备案。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中,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等资料。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顶着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第十一条举报人要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或制造事端,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立案查处部门在结案后,要对举报人奖励。

举报人奖励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按负责查案的行政部门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一)举报破坏和伪造现场、隐瞒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死亡、重伤或者中毒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奖励举报人10万元;

  (二)举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奖励举报人8万元;

  (三)举报存在重大隐患问题而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奖励举报人6万元;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关证照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奖励举报人5万元;

  (五)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指令,擅自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奖励举报人4万元;

  (六)举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而组织施工建设的,奖励举报人3万元;

  (七)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单位、个人的,奖励举报人2万元;

  (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模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或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

  (九)举报重大危险源周边安全距离内有居民区、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十)举报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根据性质轻重及可能会造成的影响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吕梁市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力度,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督查工作由各级政府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

  第三条专项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组织。

  第四条专项督查的重点是检查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同级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

  第五条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省、市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

  (四)生产经营秩序整治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

  (五)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和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分级监管情况;执法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七)其它专项工作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六条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暗访、抽查生产经营单位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专项督查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督查目标、重点、时间、要求和督查组组成部门。督查工作开始前应当组织督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八条督查过程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外,要向当地政府下达重大隐患通知书,由当地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第九条督查过程中对履职不到位、失职、行政不作为的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要依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将相关文书和资料整理汇总交组织单位妥善保存,并写出督查专题报告。组织单位汇总各督查组的督查情况后形成综合报告,上报市政府及市安委会。

  第十一条专项督查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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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