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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关停取缔严重违法排污企业的通知

2008/07/03 1.4w 阅读 465 点赞

吕梁市人民政府文件

吕政发〔2008〕18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关停取缔严重违法排污企业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严厉打击严重违法排污行为,提高环境质量,实现污染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环保攻坚第三战役已下达停产治理通知而未实施治理的企业、未完成全面达标治理任务的严重违法排污企业,以及下达延期治理任务后未开展治理的企业,按照下达时限予以关停取缔。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成供电部门对关停取缔企业停止供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组织关停取缔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和逾期未关停取缔,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