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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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4/06 1.3w 阅读 149 点赞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吕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3日

吕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努力修复水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我市水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围绕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等四类水体水质目标,优先治理水污染严重的区域和保护水环境良好的区域,集中力量推进文峪河、三川河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重点抓好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全面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安全、推进流域生态保护”等四大任务,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汾河流域文峪河、磁窑河、岚河水质明显改善,沿黄主要支流劣Ⅴ类水体总体得到消除。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点流域水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得到扭转,优化后的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控制极差比例,确保省考核目标实现。全市水环境管理、执法、监测、预警及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本方案中共设置地表水考核断面24个,其中国家考核断面10个,省考核断面7个,市考断面7个。

到2020年,全市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达到8个以上,占考核断面总数33%以上,其中国家考核与省考核断面达到7个以上,占国家考核与省考核断面总数41%以上;劣于V类的断面控制到8个以内,占考核断面总数35%以下,其中国家考核与省考核断面降到4个以内,占国家考核与省考核断面总数25%以下。吕梁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具体见附件1~附件2,附图1)

到2030年,全市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总体达到50%以上;全市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市所有城市及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四)年度目标。

为保障水质改善总体目标实现,将全市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分解为年度目标,全市主要河流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目标见表1、全市主要河流断面水质劣于Ⅴ类的比例目标见表2。

表1全市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分年度目标

年度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水质达到或优

于Ⅲ类的

考核断面数量

6

6

7

7

8

占全市所有考核断面总数的比例

25.00%

25.00%

29.17%

29.17%

33.33%


表2全市主要河流水质劣于Ⅴ类的断面分年度目标

年度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水质劣于Ⅴ类的考核断面数量

13

12

11

10

8

占全市所有考核断面总数的比例

54.17%

50.00%

45.83%

41.67%

33.33%

(五)控制单元。

按照“精细管理、逐一落实”的原则,以控制断面为基点,以汇水区为基础,结合行政区划,建立“关键控制节点—控制河段—对应陆域”的水陆响应关系,划分我市水污染防治控制单元,并筛选出优先控制单元。其中,将污染历史长、污染负荷重、治理难度大的控制单元作为治理改善型优先控制单元;将生态功能重要、现状水质良好的单元作为良好保护型优先控制单元。优先控制单元作为我市水污染防治和保护的重点,其余的划分为一般控制单元。

全市共划分16个控制单元,共筛选出13个优先控制单元。其中,11个治理改善型优先控制单元,分布在文峪河下游、磁窑河、岚河、三川河、南川河、蔚汾河、双池河、屈产河等8个流域,承担强化污染物综合减排和河流水质明显改善的主要任务;2个良好保护优先控制单元,分布在文峪河上游、北川河上游流域,承担着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保障水环境安全的主要任务;3个一般性控制单元,分布在岚漪河流域、湫水河流域和黄河流域(临县)3个流域,承担着河流水质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水生态保护的任务。(具体见附件3~附件5,附图2)

二、主要任务

围绕四类水体环境质量目标指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树立“治污为本,管水为先,安全为要,生态为基”理念,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安全、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四大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各县(市、区)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且污染严重的小型洗煤、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有色金属冶炼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加强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排污工业企业的日常排查和监管,发现一家、查处一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工业局等参与)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区域水环境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自2016年起,各县(市、区)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市环保局应针对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电镀、煤炭采选、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采选等重点行业,开展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现状的基础调查与评估。2016年底前,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要求,制定并实施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加快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吸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各企业为专项整治具体实施单位,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加快治污设施提标改造。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钢铁、炼焦、化工、纺织染整等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各县(市、区)结合辖区行业分布现状,确定提标改造企业名单。落实《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要求,加快推进煤矿矿井水排放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煤炭工业局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分类指导。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根据工业集聚区企业排水情况,鼓励水污染较重的工业集聚区分类、分质收集处理;纳入城镇排水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集聚区,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相关要求,完善污水处理系统。201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展辖区范围内各类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情况摸底调查,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水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工作。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参与)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黄河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炼焦、化工、制药、有色冶炼、化纤、纺织印染等项目水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辖区范围内其它河流也要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和高风险项目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进城市建成区污染企业逐步退出。推进我市城市建成区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制药、化工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科学谋划拟搬迁企业选址,逐步推进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6年底前,编制并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重点推进吕梁市区、石楼县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扩容工程。加快建设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已批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重点镇于2017年底前建设完成,其余重点镇于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吕梁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且雨污合流排水管道改造完成率达到40%。(市住建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回用。2016年底前,编制并实施吕梁市区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市辖各县(市、区)于2017年底前完成。吕梁市区主要街道要规划再生水管线,并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平均达到25%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污泥堆放点排查和规范改造工作,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可采用热干化、深度脱水、好氧堆肥、水泥窑共处置、土地利用等方式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市住建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参与)

2017年底前,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处置中心。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新建污水处理厂可自行配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或依托地区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市、区)建成城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吕梁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委员会等参与)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以肥料生产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养殖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委员会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严格控制农药使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以配方肥应用和施肥方式转变为重点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调整优化氮、磷、钾的施用比例。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的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超过45%;蔬菜、水果、小麦、玉米等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超过30%。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市农业委员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市农业委员会负责)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市、区)政府结合美丽宜居示范村、采煤沉陷搬迁安置区等工作,深化“以奖促治”政策,继续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提高农村水污染治理能力。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县城和城镇周边的村庄,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重点加强文峪河下游、磁窑河、三川河、岚河、蔚汾河、屈产河、双池河等流域治理改善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市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00个。(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参与)

4.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各高速公司(建管处)应加强我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与服务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完善,开展服务区水资源循环利用改造试点。到2020年,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全部达标排放,污水全部再生利用的服务区数量达到全市已运营服务区总数的10%。(各高速公司(建管处)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加强船舶与码头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编制实施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2017年6月底前,完成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水回收点设立情况的排查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建设改造任务。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二)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覆盖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定柳林泉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方案,实行岩溶地下水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8.74亿立方米以内,按照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各县(市、区)不同水平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5%、5%。根据已建立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全市主要供水水源、取水口及大中型灌区等重点取用水户进行水量监测监控,2020年基本实现重点取用水户的远程实时在线监控。(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市国土局应在全市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根据排查结果,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关停计划,限期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开展全市地面沉降区调查、监测工作,划定地面沉降区范围,2016年底前编制并实施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地下水超采区和地表水供水工程覆盖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落实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定结果。(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参与)

2.优化水资源配置。

加大非常规水源利用。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鼓励和引导非常规水利用使用,并逐步扩大非常规水使用范围。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电力、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煤炭工业局等参与)

调整水源结构。优化全市水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城市再生水和矿井水,足额使用黄河水,适度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统筹调度本区域内地表水与黄河水,在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领域尽量替代地下水。(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建局、市煤炭工业局等参与)

3.分类推进节水。

抓好工业节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指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采矿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并在采矿作业中优先使用矿井水。根据新修订的《山西省用水定额—工业企业用水定额标准》,严格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焦化、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建局、市煤炭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加快城市(含县城)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全部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既有建筑应进行节水改造。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2016年6月底前,对城市(含县城)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制定并实施管网改造计划;到2017年,城市(含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要求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从2016年起,启动省级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有条件的县(市)也要积极创建。到2017年,吕梁市本级达到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促进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因地制宜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广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农业灌溉用水的地表水与地下水用水比例调整为2.5:1。(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参与)

4.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加强河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和完善全市重点河流湖库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落实“大水网”工程建设,实现跨流域生态调水,有效提升全市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的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三)全力保障水环境安全。

1.实施饮用水全过程监管。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健全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度,明确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输配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以及用户水龙头等供水节点的责任主体及其监管范围。自2016年起,吕梁市区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县级及以上城镇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与标识标志规定。2016年底前,完成横泉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报批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推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日供水1000m3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3.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各县(市、区)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重点针对柳林泉域重点保护区开展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石化生产贮存销售企业及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矿山渣场、垃圾填埋场地以及危险废物堆放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各县(市、区)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以及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以煤化工生产、矿产资源开发等区域为重点,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研究建立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推进试点修复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4.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在柳林泉域重点保护区,以及文峪河水库、横泉水库良好水体区域,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安全评估,制定实施我市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年度计划,实施重点规划项目。其中保护方案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重点围绕河道综合整治、沿河自然湿地保护与修复、人工湿地建设、沿岸生态防护林建设等内容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同时应加强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确保水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大力推进流域生态保护。

1.加强流域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以11个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为重点,编制实施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完善流域、污染控制区、污染控制单元三级防控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全市治理改善控制单元的水污染状况得到缓解。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相关规定,在全市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推进重点流域水生态修复。实施《山西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和《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重点工程项目,编制实施三川河、蔚汾河、岚河、文峪河、磁窑河、屈产河等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恢复流域生态空间。

基于承载力布局生产力。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保护红线。禁止侵占河道、自然湿地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和保护,开展水域、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河、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库)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推进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市林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蓝线规划管理,县级以上城市应于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水系规划,明确界定城市蓝线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合理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3.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水利局牵头,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参与)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吕梁市区于2015年底前,孝义市、汾阳市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制定整治计划;于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各县要推动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并确定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和任务。(市住建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参与)

5.推进汾河流域水生态修复。

落实《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2015-2030年)》吕梁各项重点任务,立足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加快推进节水提效、洪水资源利用、控制地下水开采、河源泉源保护、污染减排等重点工程建设,组织实施辖区内规划的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市水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逐步完善市、县两级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加快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2.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流域上下游政府、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推进环境监测、监察和应急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均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2016年起,全面推进市、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监测网络。将城市水体水质监测纳入监测范围。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和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参与)

(二)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按照各类水体水质考核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标的水体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污染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明确治理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报市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2.加强污染物排放管理。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要求,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参与)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环保部和山西省环保厅有关规定,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工业环境风险。2016年起,定期开展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聚集区环境与健康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督促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探索推进化工、医药行业企业和工业聚集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督促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流域环境风险控制。推进文峪河、三川河等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开展流域重点水环境风险源监控,实施交通沿线尤其沿湖、库型水源保护区公路水环境风险管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平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控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依据环保部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参与)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镇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落实污水处理费相关规定,修订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好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改革相关政策。做好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消费税征收工作。(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以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等为重点,推行PPP模式,加快研究制定投融资的操作办法和工作机制。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积极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门槛,有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城市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急清污、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应急监测等项目和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试点示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评价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鼓励涉重金属、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推进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盘活存量人才资源。建立和完善人才的评价体系、选任方式、流动制度、报酬机制等途径,合理调控人才的布局和结构,加大生态保护和水资源节约利用有关企业扶持力度,发挥好环保相关事业单位在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的牵头和公关作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完善环保人才引进政策。发挥环保骨干企业、环保科研机构的平台作用,顺应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环保产业发展需求,出台和落实资金扶持、环境优化等配套政策措施,引进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等参与)

2.攻关关键共性技术。

支持关键技术攻关。通过国家、山西省和我市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推动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与应急保障等重点环保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展我市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等管理课题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激励技术创新机构。发挥环保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仪器设备,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鼓励企业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和实验室,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环保领域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提升核心竞争力。(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3.推广成熟实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开展重点技术示范试点工程。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物资源化、污泥处理处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以及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等适用技术。(市科学技术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参与)

4.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各市直有关部门要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将工作进展和结果报于发改部门汇总。落实国家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围绕治污、节水、生态修复,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电力、钢铁、煤炭、焦化等重点工业行业及公共设施开展第三方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加强领导,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见附件6)。领导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工作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和协调机构,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建立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并抄送相关市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和其它市直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及时组织针对性的检查和督察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等参与)

2016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方案、目标责任书、区域流域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以及辖区内行业产业布局,制订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将市级方案的重点任务以及目标责任书内容分解到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完成时限、资金保障等措施。区域流域及饮用水水质改善措施要落实到有针对性的水污染防治工程措施上。各县(市、区)实施细则报水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由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委组织部、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二)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县(市、区)的水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13个县(市、区)排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公布本辖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市、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获得的环保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参与)

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参与)

2.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和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从健全制度程序、树立公益保护意识、加大政府支持等方面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十三五”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面对水污染防治的艰巨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吕梁市地表水环境控制断面水质目标

2.吕梁市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

3.吕梁市地表水环境治理改善单元一览表

4.吕梁市地表水环境良好保护单元一览表

5.吕梁市地表水环境一般控制单元一览表

6.吕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7.吕梁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示意图

8.吕梁市地表水环境控制单元分布图


附件1

吕梁市地表水环境控制断面水质目标

序号

断面名称

断面位置

所属水体

2020年目标

1

岔口

交城县

文峪河

Ⅱ类

2

野则河

Ⅱ类

3

北峪口

Ⅱ类

4

冀村

文水县

Ⅴ类

5

杨乐堡

汾河

氨氮≤9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6

司马

汾阳市

文峪河

氨氮≤5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7

南姚

孝义市

氨氮≤5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8

东董屯

孝义

排洪渠

氨氮≤6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9

大武

方山县

北川河

Ⅲ类

10

西崖底

离石区

Ⅳ类

11

沙会则

东川河

Ⅲ类

12

交口镇

中阳县

南川河

Ⅴ类

13

贺家塔

离石区

三川河

Ⅴ类

14

两河口桥

柳林县

Ⅴ类

15

裴家川口

兴县

岚漪河

Ⅳ类

16

碧村

蔚汾河

Ⅴ类

17

碛口

临县

湫水河

Ⅳ类

18

裴沟

石楼县

屈产河

Ⅲ类

19

曲立

岚县

岚河

Ⅲ类

20

武良

交城县

磁窑河

氨氮≤6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21

裴会

文水县

氨氮≤6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22

安固桥

汾阳市

氨氮≤6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23

官桑园

交口县

双池河

氨氮≤9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24

柏树坪

晋、陕

黄河干流

Ⅱ类


附件2

表1吕梁市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表

序号

城市名称

水源地名称

水质类别(要求)

1

吕梁市

吕梁市离石区上安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2

吕梁市离石区七里滩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表2吕梁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表

序号

县(市、区)

水源地名称

水质类别(要求)

1

石楼县

石楼县西卫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2

石楼县

石楼县沙窑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3

兴县

兴县乔家沟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4

兴县

兴县原家坪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5

兴县

兴县河校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6

柳林县

柳林县柳林泉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7

交城县

交城县瓦窑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8

交城县

交城县大营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9

文水县

文水县南徐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10

文水县

文水县沟口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11

文水县

文水县章多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12

中阳县

中阳县乔家沟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13

中阳县

中阳县庞家会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14

交口县

交口县舍则沟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15

孝义市

孝义市城区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16

孝义市

孝义市崇源头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17

孝义市

孝义市西辛壁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18

汾阳市

汾阳市协和堡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19

汾阳市

汾阳市北垣底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20

岚县

岚县北村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21

岚县

岚县县城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22

临县

临县吴家湾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23

临县

临县海则头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24

方山县

方山县后则沟水源地

达到或优于Ⅲ类

注:*表示备用水源地


附件3

吕梁市地表水环境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一览表

序号

流域

控制单元名称

河流

控制断面

控制单元范围

1

蔚汾河流域

吕梁市兴县蔚汾河碧村

蔚汾河

碧村

兴县(蔚汾镇、康宁镇、高家村镇、罗峪口镇、蔡家会镇、交楼申乡、恶虎滩乡、东会乡、固贤乡、奥家湾乡、蔡家崖乡、贺家会乡、孟家坪乡、赵家坪乡、圪达上乡)

2

岚河流域

吕梁市岚县岚河曲立

岚河

曲立

岚县所有乡镇

3

三川河流域

吕梁市离石区三川河贺家塔

北川河

西崖底

离石区(城北街道办、坪头乡、西属巴街道办)

东川河

沙会则

离石区(吴城镇、信义镇、红眼川乡、田家会街道办)

三川河

贺家塔

离石区(莲花街道办、凤山街道办、滨河街道办、枣林乡、交口街道办)

4

南川河流域

吕梁市中阳县南川河交口镇

南川河

交口镇

中阳县所有乡镇

5

三川河流域

吕梁市柳林县三川河两河口桥

三川河

两河口桥

柳林县所有乡镇

6

屈产河流域

吕梁市石楼县屈产河裴沟

屈产河

裴沟

石楼县所有乡镇

7

磁窑河流域

吕梁市交城县磁窑河武良

磁窑河

武良

交城县(洪相乡、岭底乡、西营镇)

8

文峪河、磁窑河流域

吕梁市文水县文峪河冀村

文峪河

冀村

文水县所有乡镇

磁窑河

裴会

9

文峪河流域

吕梁市汾阳市文峪河司马

文峪河

司马

汾阳市所有乡镇

10

文峪河流域

吕梁市孝义市文峪河南姚

文峪河

南姚

孝义市所有乡镇

11

双池河流域

吕梁市交口县双池河官桑园

双池河

官桑园

交口县所有乡镇

附件4

吕梁市地表水环境良好保护型控制单元一览表

序号

治理区名称

控制单元名称

河流

控制断面

控制单元范围

1

三川河流域

吕梁市方山县北川河大武

北川河

大武

方山县所有乡镇

2

文峪河流域

吕梁市交城县文峪河北峪口

文峪河

岔口

野则河

北峪口

庞泉沟镇、会立乡、东坡底乡、水峪贯镇、西社镇


附件5

吕梁市地表水环境一般控制单元一览表

序号

治理区名称

控制单元名称

河流

控制断面

控制单元范围

1

岚漪河流域

吕梁市兴县岚漪河裴家川口

岚漪河

裴家川口

兴县(瓦塘镇、魏家滩镇)

2

湫水河流域

吕梁市临县湫水河碛口

湫水河

碛口

临县(白文镇、招贤镇、临泉镇、三交镇、湍水头镇、车赶乡、大禹乡、安业乡、玉坪乡、木瓜坪乡、城庄镇、碛口镇)

3

黄河流域

吕梁市临县黄河支流

黄河支流

/

临县(林家坪镇、刘家会镇、安家庄乡、丛罗峪镇、曲峪镇、石白头乡、青凉寺乡、雷家碛乡、兔坂镇、克虎镇、八堡乡)


附件6

吕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立伟市长

副组长:李建国副市长

成 员:燕明星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权 威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子康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牛鹏飞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耿万林市财政局副局长

      任光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林青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玉云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王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子荣  市水利局局长

      高堂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刘凤平市林业局局长

      靳东征  市商务局局长

      吴晓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白兔林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吴海明  市法制办副主任

      王珍云  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行长

      赵龙  市金融办主任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刘玉云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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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