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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吕梁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01/14 1.2w 阅读 226 点赞

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8年吕梁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8年吕梁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08年吕梁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8]34号)《关于修订“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08年6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评价的对象、指标设置及权数分配

考核评价的对象为市本级和全市1 3个县(市、区)。对市本级的考核由省考核评价领导组进行考核,对县(市、区)的考核分为省政府考核和市政府考核两种,分别由省考核评价领导组和市考核评价领导组进行。

(一)对市本级的考核按照省政府《意见》规定的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共39项指标及其权数分配执行。

(二)省对县(市、区)的考核按照省政府《意见》规定的结构优化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与社会发展、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共32项指标及其权数分配执行。

(三)市对县(市、区)的考核评价指标设置,与省考核市的指标一致,亦为39项。分为两部分:其中:省考核县的32项指标部分权数为90分,市考核县级增加的7项指标的权数为10分,每项指标的权数分配见附件3。

二、考核评价的资料来源

(一)省考核市本级和县(市、区)的指标所需的数据情况,统一由省直各主管部门组织市县对口部门进行调查、审定和报送。市直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分解任务(见附件4),切实搞准搞实数据和情况,按时高质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务于2009年2月底前上报省对口部门和市考核办。

(二)市考核县(除省考核32项之外的)另外7项考核指标,由市直有关单位组织调查统计、审定后,务于2009年3月l0日前报市考核办。

(三)市考核领导组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按照省直有关部门要求,严格执行考核评价指标统计报表制度,明确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承担部门和上报时间,逐步将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纳入正常的统计工作之中。

三、考核评价办法

(一)对市本级的考核,省考核办依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指数两个方面进行。其中,经济社会发展指数作为表彰依据。评价办法主要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

(二)省对县(市、区)的考核,省考核办也依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指数两个方面进行,其中,经济社会发展指数作为表彰依据。评价办法同样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

(三)市对县(市、区)的考核办法为:按90%的权重直接采用省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数的考核结果,然后再加上市对县(市、区)7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和奖惩分值。其中:市对县(市、区)7项指标的考核只考核发展指数,采用改进的功效系数法和全市排名分段记分的办法进行考核;奖罚分的计算办法为,县(市、区)在省考核评价中的结果排名比上年进步奖分,退步扣分。进10名内的,每进1名,奖0.1分,10名(含10名)以上,每进1名,奖0.2分。名次退步在10名内(含10名)的,每退1名扣0.05分,退步超过l0名的,每退1名扣0.1分。

四、结果公布与表彰奖励

(一)市本级和省对县(市、区)的考核评价结果,省政府将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对省辖市的前六名、119个县(市、区)的前15名和市属区的前5名给予表彰奖励。

(二)市对县(市、区)考核评价的结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发布,纳入年度综合责任制考核结果。同时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结果排位前7名和进步较大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其中受到省政府表彰的县(市、区)为优秀,各奖励lO万元;排在前七名的其余县(市、区)为先进,各奖励5万元;其它县(市、区)在全省考核排名中比2007年前移20名(含20名)以上的,授予进步奖,奖励3万元。

(三)对市直承担考核调查统计和上报的成员单位,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得到满分,且在全省排名前五位的,每有一项奖励5000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和部门,取消当年表彰资格:各县(市、区)在安全发展、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任一个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表彰资格。生产安全领域,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社会安全、消防安全等领域,发生重大事件的;节能降耗方面,未完成节能降耗年度目标的;环境保护方面,未完成“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年度减排任务或环境质量较上年显著下降的(以“大气环境综合污染指数”为依据)。以上六个方面分别由市安监局、煤监局、煤炭工业局、环保局、计生委、综治办、纪检委等部门把关提出是否否决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一并审定。

(四)惩戒。县(市、区)在全省的考核排名比2007年后退20名(含20名)以上的,给予黄牌警告。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特别是承担考核任务的市直部门上报的情况,不仅是省市考核评价县(市、区)的依据,也是省政府评价市政府工作的直接依据。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按时如实上报有关情况。对考核评价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确保时效和质量。为了切实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根据新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变化,调整了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领导组。市考核评价领导组及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的考核评价工作,对市直各有关单位以及各县(市、区)上报的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要进行审核把关和质量监控,严格按照考核评价办法计算考核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要通过考核评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7]39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08]38号)精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考核评价工作需要,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规范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在地统计和六项指标抽样调查工作,为考核评价工作提供扎实的数据保障,充分发挥统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统计工作基础,根据新的要求,发挥部门优势,进一步健全统计工作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指标的报送渠道,进而推动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早开展工作,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把考核评价工作做好。考核评价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确保足额到位。

(四)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监控体系。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直接关系考核评价工作的成败。各县(市、区)、各部门分管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调查统计和上报情况的检查督促、核实把关,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信。

(五)实行考核评价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各部门的考核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考核奖惩,以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市考核办将根据市直有关单位统计调查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报送情况进行打分,打分结果提交市政府办公厅将记入年度综合责任制考核结果。

主题词:统计 考核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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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