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理顺煤炭经营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煤炭经营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33 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104号)中选矿行业的独立洗选煤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单位进行调整:
市煤炭局负责全市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市经信委不再承担全市独立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行业领域实际安全生产责任,细化煤炭经营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结合当地严格落实促进全市煤炭经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