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8 + 2”农业产业化助保贷业务
管理办法和吕梁市“8 + 2”农业产业化助保贷风险
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8 + 2”农业产业化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和《吕梁市“8 + 2”农业产业化助保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吕梁市“8 + 2”农业产业化助保货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解决我市“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促进“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和市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助保贷办公室)有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向“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和助保贷办公室签订了“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助保贷合作协议,向“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池,是指由“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助保贷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群体。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助保金,是指由“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池中的企业,按照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与水愿缴纳的资金,用于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市政府安排市财政拨付,在贷款实施初期向助保金池中注入的增信资金,专项用于项目贷款风险的保证资金。风险补偿金由助保贷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在贷款发生损失时,与合作银行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以政府注入的保证金为限。
第二章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助保贷办公室为“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助保贷业务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与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监督管理;
(三)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
(四)负责审核助保贷企业风险补偿事宜;
(五)助保贷业务的决策机构为市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组办公会议。
第八条“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助保金池的资金,由“8 + 2”农业产业化入池龙头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用于入池企业贷款的增信和代偿。政府风险补偿金的额度一般不低于合作银行预计当年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量的10%。企业助保金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合作银行助保金贷款发生额度7%的比例一次性缴纳,该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扩大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规模。
第九条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由助保贷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助保金仅用于助保金贷款的代偿。企业池中的所有贷款企业归还贷款后,所交助保金可以退回;当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合作银行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向助保贷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代偿贷款的函》。经市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组办公会议批准后,用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条当助保贷业务产生风险损失,助保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贷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贷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经市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提出补偿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资金按约定比例分摊,各分担50%。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银行向“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池发放的贷款,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于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在实施企业助保金代偿或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后,合作银行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索费用和违约金后,优先偿还银行债务,然后再偿还政府风险金,剩余部分再偿还池中未违约企业的助保金。
第三章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助保贷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
(二)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合作银行认可的担保,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自有;
(五)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助保贷业务准入条件:
(一)授信主体为助保贷办公室、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的《“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二)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同意采用助保贷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三)“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合作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可作为提供不同比例担保额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合作银行从“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录中筛选助保贷客户,受理客户申请,开展客户调查,进行评级授信以及贷款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工作,并遵照合作银行的规定,由合作银行独立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合作银行根据审批结论,向助保贷办公室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并由贷款企业向助保贷办公室出具《助保贷承诺书》,经助保贷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合作银行通知企业向助保贷办公室账户墩纳助保金。
第十六条企业将助保金足额缴纳至助保贷办公室账户并经查验后,助保贷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经助保贷领导组办公会议批准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落实贷款条件后向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函告助保贷办公室。
第十七条未经贷款企业向助保贷办公室出具《助保贷承诺书》和未经助保贷办公室向合作银行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而发生的贷款风险,助保贷办公室不得给予风险补偿。
第五章助保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八条单个“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助保金贷款额度一般应在 100 万元至 2000 万元之间。合作银行应承诺当年贷款的投放额度不低于政府风险补偿额度的10倍。
第十九条“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助保贷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助保贷的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其它信贷业务品种的贷款利率;合作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风险定价,但最高上浮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35%。
第二十一条“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助保贷还款方式:在贷款授信期内可随贷随还,也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预警机制。“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助保贷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按合作银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
助保贷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应加强对助保贷用途的管理,对助保贷企业出现改变贷款用途、经营管理不善、恶意逃废债务等违反助保贷使用管理规定的,要及时收回贷款,化解风险;对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行为,由助保贷办公室责令整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欠款不还的,助保贷办公室将根据《助保贷承诺书》和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助保贷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应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要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助保贷办公室每月将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上报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吕梁市“8 + 2”农业产业化助保贷风险补偿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吕梁市“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促进“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根据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是指市政府对合作银行为“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助保贷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的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池(以下简称企业池),由参与“8 + 2”农业产业化的优质龙头企业组成。《吕梁市“ 8 + 2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池组成产生办法》及《吕梁市“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助保贷领导组)认定并公布。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和市助保贷业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助保贷办公室)签订了“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协议,向“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六条助保贷领导组承诺对合作银行为“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池中的企业贷款提供一定比例风险补偿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助保贷领导组负责组建助保贷办公室,由助保贷办公室负责与合作银行开展对接并会同合作银行制定和修改补偿实施细则。
第八条助保贷办公室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金的预算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补偿程序
第十条合作银行完成对企业池中的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抄送助保贷办公室。
第十一条企业池中的企业在取得贷款的同时,按《吕梁市“8 + 2”农业产业化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风险金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当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十五天并超过银行宽限期后,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并通知助保贷办公室,由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三条当“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助保金不足补偿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贷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摊。政府和银行的分担比例各为50%。政府分担的部分由助保贷领导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银行与政府按比例补偿后,助保贷办公室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优先偿还银行债务,后偿还政府风险金,剩余部分再偿还企业池中未违约企业的助保金。
第十五条如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政府承诺额度,超出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银行对借款企业的债权优先受偿。
第十六条建立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助保贷办公室每月将政府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助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助保贷领导组应加强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助保贷业务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助保贷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可将该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8 +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风险的申报、审核以及财政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等有关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