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日
吕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平价商店经营和管理,切实发挥平价商店的稳价惠民作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晋价市字〔2012〕3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以市场为主导,通过产销对接,降低农副产品生产经营成本,进而降低农副产品终端价格,让利于民;并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承担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各种类型的商业载体。
第三条吕梁市辖区范围内平价商店的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平价商店实行属地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平价商店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平价商店具体建设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平价商店建设坚持既要积极更要稳妥的原则,应选择当地较有实力,且社会信誉度较高的企业牵头领办。各级各部门在选择平价商店经营主体时必须认真考察,仔细论证,防止因实力不足导致平价商店夭折。
第六条平价商店补贴资金从各级财政价格调节基金预算中安排。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每年补贴平价商店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本级可用价格调节基金总额的15%。平价商店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开办、维护正常运营、配合政府实施稳价惠民措施的补贴等。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平价商店建设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重点在城镇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距离周边集贸市场或已建平价商店500米以外的城区布点建设。到2015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城区至少要达到每6平方公里内建设1个以上固定或流动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推动平价商店建设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最终形成覆盖城乡的平价商店网络。
第八条平价商店设立方式包括:
(一)在消费集中的社区建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二)在农贸市场建立的农副产品平价摊位;
(三)依托超市、生鲜便利店建立的农副产品平价销售区域;
(四)流动农副产品平价直销载体(直销车);
(五)其他有利于农副产品平价直销的形式。
第九条申请平价商店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有相对独立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其中,社区平价商店经营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农贸市场平价销售摊位的经营面积应不低于农贸市场总面积10%;大型超市内的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生鲜超市、生鲜便利店农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三)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商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以蔬菜为主,兼营肉、蛋、粮、油、水果等其他农副产品。其中蔬菜类商品品种不得少于总商品品种量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情况,本地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参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见附件1),制定当地的《平价商品目录》,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商品应不少于30个品种。县级目录确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营主体申请开办平价商店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真实、完整填写的《平价商店设立申请表》(见附件2);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五)企业诚信经营情况证明;
(六)与农副产品生产、流通主体签订的产销协议书复印件;
(七)自愿加入吕梁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产销对接电子交易平台承诺书(见附件3);
(八)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复审。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市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对通过复审的,应予以认定,由当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平价商店协议书》(见附件4),授予平价商店标牌;未通过复审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复审认定的平价商店相关材料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平价商店要认真履行《平价商店协议书》规定的各项条款,在承担保障供应、稳定价格义务的前提下,有权利享受政府的适当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平价商店要在醒目位置悬挂全省统一的标识标牌、平价承诺;平价商品要使用统一的标价签,实行明码实价;公示12358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平价商店标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并在山西价格网(WWW.sxprice.gov.cn)统一发布,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下载格式,并按要求制作发放。
第十五条平价商店的购销经营应按照我市《关于借助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平台搞好产销直接对接的意见》,纳入电子交易平台管理。
第十六条 平价商店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经营台帐、质量检测等制度,依法经营。
第十七条平价商店经营者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宣传、监测等工作,定期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提供监测数据和真实、准确、完整的账簿、单据、凭证等资料。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备经营监控设施,并与本地各平价商店连网,监测其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各类平价商品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平价商店应保持平价商品货源充足,不脱销、不断档,不得将少量或限时促销的商品列为平价商品。
第四章引导扶持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统筹对当地平价商店建设进行规划、指导和协调,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信息服务、推介宣传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公平地参与平价商店建设。积极鼓励和协调平价商店与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经营主体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增加零售网点。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平价商品价格监测制度,将通过审核的平价商店列为价格监测点,将《平价商品目录》内的平价商品纳入监测品种范围。
第二十二条平价商店补贴资金以价格调节基金为支撑,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平价商店建设补贴。经营者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平价商店初期发生的费用,可予以一次性补贴;平价商店经营者承租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贷款自购经营场所的,可给予适当的银行贷款贴息。
2、平价商店正常运营补贴。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建立平价商店考核管理制度,严肃考核管理工作,核定平价商店经营者对市场的贡献情况,每年对平价商店进行一次性补贴。
3、平抑市场价格的价差补贴。在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平价商店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保供稳价政策,并实现预期目标的,对其形成的价差,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在市场异常波动结束后,给予适当的专项补贴。
4、其他开支。包括对有责任心、对稳定价格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平价商店经营管理的各种收费全面清理,除经省以上有定价权部门批准收取的收费外,其他不合理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适当降低。
第二十四条积极研究完善相关价格支持政策,减少平价商店经营支出,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用水、用电、用热、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并单独装表计量。其他类型的平价商店或平价销售摊位,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的用水、用电、用热、用气量,并执行优惠价格政策。
第二十五条各类停车场应为平价商店配送货物车辆及流动平价商店车辆提供方便,在工作期间免收停车费。
第五章 运行
第二十六条日常平价商店经营的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以当地价格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下同),所经营的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第二十七条当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时,平价商店所经营农副产品的收购价原则上应高于市场平均价收购,销售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并保持基本稳定。
第六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平价商店纳入价格监测点,对平价商店价格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测,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制定考核目标体系,加强对平价商店的考核。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日常考核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年终考核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对考核合格的平价商店,可以继续签订平价商店经营协议;对稳价惠民贡献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并推荐上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对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平价商店,进行批评纠正,督促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停止执行各项扶持政策,且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平价商店。
第三十一条平价商店转租、转让产权或经营场地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核认定。
第三十二条平价商店经营者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季将本辖区内平价商店建设、运营、管理情况报市价格主管部门(见附件5)。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4月前对全市平价商店运行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公开各县平价商店建立、经营管理、质量安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吕梁市平价商品目录
小米面粉粳米绿豆黄豆豆油豆腐粉条蘑菇
生菜红薯豆芽尖椒青椒黄瓜菠菜茄子芹菜
土豆白菜豆角葱头冬瓜大蒜蒜苔韭菜生姜
大葱猪肉羊肉牛肉鸡肉鸡蛋鲤鱼草鱼鲫鱼
苹果香蕉桔子西瓜梨花生油胡麻油菜籽油
藕西红柿茴子白白萝卜胡萝卜西葫芦
附件2
平价商店设立申请表
填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企业) 名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企业性质 | 建立时间 | ||
经营面积 (平方米) |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平方米) | ||
经营品种(种数) | |||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品种目录 | |||
经营场所费用(元) | |||
年销售总额(元) | 其中:平价农副产品销售额(元) | ||
租金(元) | 电费(元) | ||
税金(元) | 煤气或天然气(元) | ||
水费(元) | 暖气费(元) | ||
申报材料附件 | |||
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营业场所相关证明 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人送交申请表时应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初审部门检验 | |||
申报理由及说明 | (申报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县价格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市价格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经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各执一份,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附件3
平价商店农副产品
对接电子交易平台承诺书
为响应政府稳价惠民号召,便于物价部门有效监管,本店自愿遵守以下承诺:
一、自动加入物价部门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积极开展网上交易并接受物价部门的考核,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农产品价格,让利于民。
二、商品销售统一使用物价部门配置的电子秤,每笔交易均纳入物价部门的电子监控平台。
三、积极配合物价部门搞好市场价格监测调查。
四、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积极调整网上产品价格,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五、诚实守信经营,所有农产品网上明码标价,保证质量,不短斤少两,欢迎社会监督。
本店咨询服务电话:
价格投诉电话:12358
承诺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平价商店协议书
甲方名称:(县价格主管部门名称)法人代表:
地址:邮编:
乙方名称:(平价商店名称)法人代表:
地址:邮编: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平价商店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平价商店用电、用水等价格优惠政策,扶持乙方建设平价商店。
第二条甲方积极指导乙方确定平价农副产品具体类别和品种,并加强对乙方执行相关的监督管理。乙方按照双方约定,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须的农副产品。
第三条甲方帮助乙方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指导乙方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主动提供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信息服务。
第四条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经营的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乙方按照本协议经营的蔬菜,其零售价格应保持低于同类市场均价(以当地价格部门公布的监测数据为准,下同)15%以上;所经营的粮、油、肉、蛋类农副产品,其零售价格应低于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第六条在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乙方应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段、品种、价格和数量投放市场。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乙方适当的价差补贴。
第七条乙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明码实价、价格变动台账等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八条乙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悬挂“平价惠民商店”标牌,其工作人员应佩戴“平价惠民”胸徽,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平价商店诚信承诺,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乙方若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和重大产权转移、破产等情况,应当在变更或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甲方按照平价商店考核制度,每年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面退出平价商店经营;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赔偿。
(二)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不予适用相关优惠政策,追回有关补贴资金,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未按价格主管部门平价商店相关规定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2、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伪造或者篡改批准文件、申报材料,恶意骗取补贴资金或其他政策优惠的;
4、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5、农副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安全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6、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或者经调查属实的。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单位公章)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