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吕梁市离石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梁市离石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根据你单位《关于同意我单位永宁中路南侧东风市场等国有土地上交市人民政府收储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无偿收回你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3192.02平方米。宗地四至为:东至建设街,西至银塔劳动服务公司,南至离石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距永宁中路南边界46米),北至永宁中路。宗地坐标如下:
X1=4153964.572, Y1=37512277.565;
X2=4153973.082, Y2=37512309.850;
X3=4153974.395, Y3=37512320.876;
X4=4153972.617, Y4=37512331.867;
X5=4153967.884, Y5=37512341.933;
X6=4153960.575, Y6=37512350.296;
X7=4153951.264, Y7=37512356.319;
X8=4153943.037, Y8=37512358.822;
X9=4153939.803, Y9=37512337.434;
X10=4153934.078, Y10=37512338.323;
X11=4153921.319, Y11=37512276.874;
X12=4153952.869, Y12=37512270.323;
X13=4153957.881, Y13=37512270.569;
X14=4153962.128, Y14=37512273.202。
二、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储备管理,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2011-136号)为准。
三、你单位应尽快到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