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目标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8日
吕梁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目标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全市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成效,客观评估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加快推进加工贸易企业转移项目落户吕梁,确保全市承接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企业数量、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承接加工贸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承接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工业增加值、吸纳就业人数、加工贸易企业税收总额六大指标。
第四条 省政府已经下达对各市承接产业项目的考核任务,根据现有经济发展情况,综合考虑经济开发区和园区承载水平,现确定全市共完成承接产业项目18个。
(一)有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县(市)承接项目任务。(9个)
孝义市承接3个,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市各承接2个。
(二)有工业园区的县(区)承接项目任务。(9个)
柳林县、中阳县、兴县、离石区各承接2个,岚县承接1个。
(三)无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临县、交口、石楼、方山等4县鼓励承接项目,不进行考评。
第五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各项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所占比重分值如下:
(一)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20分)
未承接任何加工贸易企业赋值0分。
1. 交城、文水、汾阳、离石、柳林、中阳、兴县:
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1个,分值赋值10分;
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2个,分值赋值20分;
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2个,分值赋值加5分。
2. 孝义市:
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1个,分值赋值10分;
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2个,分值赋值15分;
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3个,分值赋值20分;
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3个,分值赋值加5分。
3. 岚县:
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1个,分值赋值20分;
承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1个,分值赋值加5分。
(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10分)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分值赋值2分;
1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分值赋值4分;
3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分值赋值6分;
500万元<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分值赋值10分;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分值赋值加2分。
(三)承接加工贸易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分)
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分值赋值2分;
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分值赋值4分;
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分值赋值6分;
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分值赋值10分。
(四)承接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工业增加值(按现价计算)(20分)
工业增加值≤300万元,分值赋值5分;
300万元<工业增加值≤500万元,分值赋值10分;
500万元<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分值赋值15分;
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分值赋值20分。
(五)吸纳就业人数(20分)
吸纳就业人数≤100人,分值赋值5分;
100人<吸纳就业人数≤500人,分值赋值10分;
500人<吸纳就业人数≤1000人,分值赋值15分;
吸纳就业人数>1000人,分值赋值20分。
(六)加工贸易企业税收总额(含关税)(20分)
税收总额≤100万元,分值赋值5分;
100万元<税收总额≤300万元,分值赋值10分;
300万元<税收总额≤500万元,分值赋值15分;
税收总额>500万元,分值赋值20分。
第六条 考核方式。
(一)各县(市、区)考核方式。结合督查情况,年终对各县(市、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排名,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体系。前三名加2分,四至六名加1分,七至九名不加分,最后两名得分低于全市平均分30%以上的减1分。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完成任务差距较大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优,取消优秀资格。
(二)市直相关部门考核方式。根据项目审批进度另行制定办法,年终评选,按效果的好和差酌情加0.5-1.5分。
第七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本考核办法,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分组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情况以查验会议记录、文件、视听资料等实证资料和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考核。
(二)各县(市、区)对于反映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各项指标的统计数据应提供相应的县级主管部门或其他上级部门的证明材料。凡须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即用证明提供单位的红色文头纸打印。各证明提供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所证明的经济指标的来源、核算范围等进行认真审核。弄虚作假的,由证明提供单位承担责任。
(三)建立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查和问责机制,将各县(市、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市政府月度经济运行调度会进行通报。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予以激励支持,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要约谈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兑现。
第八条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