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吕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4日
吕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9号)精神,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和切入点,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水生态平衡为目标,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吕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民生优先,人水和谐。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水资源协调利用。重点推进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全面加强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各级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四)远近结合,立足当前。准确把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总体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层次推进;充分结合当前实际,重点明确“十二五”期间的重点任务与主要措施。
(五)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紧密结合市情、水情,围绕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确保制度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34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3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全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100%。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用水总量控制在5.7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3%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2以上;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57%以上。到2020年,用水总量控制在8.7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四、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加快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完成全市和13个所辖县(市、区)两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地表水、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水利局负责)
(二)强化水资源论证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推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工业园区等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建局负责)
(三)加强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和取水许可验收制度。(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建局负责)
(四)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程序并强化征收力度,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水资源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负责)
(五)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和限采范围,严格执行凿井审批和加强地下水保护等规范性文件。实施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和地下水关井压采。配合省加快建设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建立地下水水位预警体系。(市水利局会同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大力配合建设中部引黄工程,建成各县(市、区)配套的小水网工程,有效提升全市水资源配置、调度、供水保障和特大干旱应急能力。制订和完善全市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本地地表水、地下水、黄河水、非常规水源等实行统一调度,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协商机制。(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五、加强用水效率控制
(一)加快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完成全市和13个所辖县(市、区)两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水利局负责)
(二)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制订和落实节水激励措施,研究水权转让政策机制,鼓励水权合理有效流转。(各相关县人民政府负责,市水利局配合)
(三)大力推动各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农业节水围绕现代农业,重点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大力推广全膜多垄沟等旱作节水农业栽培技术;工业节水重点加强对焦化、煤化工、选煤、冶金、火电等高耗水企业的节水管理,依照《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实行清洁生产;加快城镇集中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实施城市居民生活“一户一表”制度;加强对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用水和节水管理。(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农委、住建局、环保局负责)
(四)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管理。加强对各类取用水户用水计划和日常监督管理,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质监局、住建局、物价局负责)
(五)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省出台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违反“三同时”制度的,不予竣工验收。加强计量设施管理,水表要配备正规并经质监部门检定过的产品,实行用水器具市场准入制度。(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质监局、住建局负责)
(六)建立和实行水平衡测试制度。积极推动落实水平衡测试工作制度。制订企业用水水平衡测试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市水利局会同市经信委、住建局负责)
(七)大力推进非常规水源(再生水、矿坑水、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建立完善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机制,把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先安排利用非常规水源和推进焦化、化工、冶金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研究和确定合理的用水价格体系,鼓励、引导、扩大非常规水使用范围和利用力度。(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建局、环保局负责)
六、强化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
(一)加快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完成全市和13个所辖县(市、区)两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水利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核定全市25个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控制指标,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实行水功能区限排制度。制订出台加强全市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以及水功能区监测评价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订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计划,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市水利局、环保局负责)
(三)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强化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检查。执行入河排污口论证和审批制度,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满足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以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要求。(市水利局、环保局负责)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依法划定、复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加强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强重要水源地水量、水位、水质监测和水土流失治理,保障供水安全。(市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负责)。
(五)积极推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以岚猗河、三川河、蔚汾河、湫水河、文峪河等重要河流治理,柳林、郭庄、天桥3个泉域岩溶水保护,以及地下水保护为重点,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林业局负责)
七、加快建立水资源监测体系,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
(一)建设和完善水资源监控系统。推进全市重要供水水源地、县界控制断面、地下水超采区监测以及盆地区地下水水位监测系统建设和日常监测。(市水利局、环保局负责)
(二)加快实施重点取用水户实时监控。按照《山西省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技术要求,开展全市重要供水水源地、主要取水口、大中型灌区的水量监测监控。2014年基本完成国控监测点建设,2020年基本实现重点取用水户的远程实时在线监控。(市水利局负责)
(三)建设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评价系统。加强全市25个水功能区、重点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站网建设,开展流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监测,并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市水利局会同市环保局负责)
(四)建设水资源监控和管理信息系统。以省级水资源监控和管理信息系统中心为平台,规范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实现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数据的交换和共享,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实时获取业务相关信息、实时分析预测和决策、实时发布并执行决策结果提供信息支撑。(市水利局负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水利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二)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农委、林业、审计、质监、物价、统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水利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三)健全政策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和落实全市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制度体系。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大投入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负责)
(五)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市水利局负责)
(六)加大宣传、培训和表彰力度。多层次、多形式广泛开展市情、水情等公益性宣传教育,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大培训力度,打造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人才队伍。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市水利局负责)
吕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任务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4〕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市水利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委、林业局、审计局、质监局、物价局、统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含重点泉域岩溶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控制、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2月底前,开展上年度考核;每5年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2月底前,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明确的考核期水资源管理主要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水利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行政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根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结合对各县(市、区)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市水利局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市水利局等单位监督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在考核工作中凡出现瞒报、谎报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还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自评,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建立本辖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对需要进行统计和监测的,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吕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吕梁市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3.吕梁市各县(市、区)2015年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4.吕梁市各县(市、区)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附件1
吕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文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任秉滇市水利局局长
成员:樊立华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刘哲群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冯吉才市经信委副主任
张海燕市监察局副局长
武运生市农业委员会总农艺师
杨谈文市财政局副局长
靳贵明市国土资源局总工
牛建平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信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徐德明市水利局副局长
赵明毅市林业局副局长
秦华敏市审计局纪检组长
杜旭东市质监局调研员
吴福保市统计局调研员
郭贤跃市物价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任秉滇兼任,副主任由徐德明兼任。
附件2
吕梁市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立方米
行政区 | 2015年 | 2020年 | 2030年 |
交城 | 0.5 | 0.62 | 0.83 |
文水 | 1.39 | 1.62 | 1.7 |
汾阳 | 1.27 | 1.5 | 1.57 |
孝义 | 0.77 | 1.2 | 1.5 |
兴县 | 0.22 | 0.47 | 0.57 |
岚县 | 0.22 | 0.36 | 0.45 |
临县 | 0.25 | 0.61 | 0.72 |
方山 | 0.165 | 0.26 | 0.31 |
离石 | 0.36 | 0.53 | 0.7 |
柳林 | 0.28 | 0.7 | 0.83 |
中阳 | 0.15 | 0.3 | 0.45 |
交口 | 0.15 | 0.4 | 0.5 |
石楼 | 0.055 | 0.17 | 0.21 |
全市 | 5.78 | 8.74 | 10.34 |
注:部分县地表水含跨区域调水。
附件3
吕梁市各县(市、区)2015年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行政区 | 2015年 |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 | 农田灌溉水有效 利用系数 | |
交城 | 30% | 0.53 |
文水 | 30% | 0.53 |
汾阳 | 32% | 0.53 |
孝义 | 23% | 0.53 |
兴县 | 32% | 0.51 |
岚县 | 35% | 0.51 |
临县 | 32% | 0.51 |
方山 | 35% | 0.51 |
离石 | 25% | 0.51 |
柳林 | 27% | 0.51 |
中阳 | 32% | 0.51 |
交口 | 35% | |
石楼 | 35% | 0.51 |
全市 | 23% | 0.52 |
注:各县2015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布局和物价等因素,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另行制定。
附件4
吕梁市各县(市、区)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
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行政区 | 2015年 | 2020年 | 2030年 |
交城 | 55% | 75% | 100% |
文水 | 55% | 75% | 100% |
汾阳 | 55% | 75% | 100% |
孝义 | 55% | 75% | 100% |
兴县 | 60% | 90% | 100% |
岚县 | 80% | 100% | 100% |
临县 | 60% | 90% | 100% |
方山 | 80% | 100% | 100% |
离石 | 60% | 95% | 100% |
柳林 | 57% | 80% | 100% |
中阳 | 60% | 95% | 100% |
交口 | 60% | 90% | 100% |
石楼 | 80% | 100% | 100% |
全市 | 57% | 86%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