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和
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作配合、运作规范、监督严格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体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执行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是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构建政府投资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措施。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对严格控制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规模,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市直各有关单位必须切实增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工作的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局职责。
1、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及制度,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并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批复。
2、凡投资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全部或大部分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必须由市财政局组织对工程预算进行评审,未经评审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一律不得安排和拨付资金。
3、市财政局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如下:
(1)项目审批文件;
(2)项目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
(3)项目预算;
(4)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5)建设用地费用和工程建设二类费用的合规性;
(6)合同及工程变更;
(7)材料设备价格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4、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时,对常规性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出具评审报告,重大建设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出具评审报告。
5、市财政局在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批复的工程预算作为市财政局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二)市审计局职责。
1、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山西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晋审投〔2010〕269号)有关规定,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
2、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项目计划、本级人民政府安排或者建设单位申请,依法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建设单位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就应当及时告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或本级人民政府直接安排,进行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或决算审计。
3、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2)概算执行和投资控制情况;
(3)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4)工程招投标情况;
(5)工程建设管理和合同履行情况;
(6)工程变更和价款结算情况;
(7)土地征用和环境保护情况;
(8)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9)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0)投资效益评价。
4、建设单位应当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及时安排审计。
5、审计机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束后,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对于发现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管理方面存在需要加强和改进的问题,可以出具审计建议书。
决算审计报告是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的最终依据,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手续。
三、规范政府购买工程建设服务行为
1、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审计过程中如存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等问题时,可以依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相关规定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来完成相关评审和审计工作任务,或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审和审计。
2、政府购买工程建设服务事项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择优选用。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两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监管中的作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信息共享机制,市财政局要及时将已批复的工程预算抄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的竣工决算厂审计报告伺时抄送市财政局。工程建设项目单位要加大配合力度,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项目资料,确保财政评审和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严明工作纪律
1、市财政、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投资评审、审计工作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泄露已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评审机构和审计机构要严格按照评审、审计的有关要求,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审计工作,对评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涉及国家机密的特殊项目,不得使用外聘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各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和审计工作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对评审、审计过程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等有关问题要大力支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凡在评审和审计过程中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阻挠评审和审计工作的项目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评审和审计工作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