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吕梁市审计局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决定
吕梁市审计局:
接你单位《交回离石区新华街家属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你单位位于离石区新华街13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666.01平方米。宗地四至:东至市司法局家属院西墙,南至市检察院宿舍北墙,西临新华街,北临长治路。宗地坐标如下:
X1=4155078.710, Y1=37511386.470;
X2=4155078.931, Y2=37511393.369;
X3=4155079.649, Y3=37511443.449;
X4=4155065.419, Y4=37511443.011;
X5=4155065.409, Y5=37511442.480;
X6=4155049.593, Y6=37511442.594;
X7=4155049.854, Y7=37511386.458;
X8=4155063.769, Y8=37511386.370;
X9=4155067.831, Y9=37511386.374;
X10=4155075.194, Y10=37511386.385.
二、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储备管理,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2011-83)为准。
三、请你单位尽快到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