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吕梁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1日
吕梁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市本级财政预算平稳运行,加强财政预算结余和超收收入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的,从规定范围筹集的,用于调节和平衡市本级预算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超收收入;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性结余;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弥补公共财政预算编制的收支缺口;
(二)弥补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因收入短收形成的收支缺口;
(三)市政府决定的重大支出事项。
第五条增加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执行年度财政收支平衡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动用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编制收支缺口和年度预算执行收支缺口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市级国库单一账户存储,单独建账,单设科目反映。财政总预算会计通过净资产类“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收入类“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支出类“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三个科目进行核算。增加补充基金时在收入方反映,动用基金时在支出方反映。
第七条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增加和动用纳入预决算管理,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时一并报告,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市财政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并接收审计、检查等部门对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动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